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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学者笔谈]张绍谦:刑事法治迈向本源[图]

  [编者按] 继2011年上半年推出“身边的感动”系列报道受到广泛好评后,从2011年10月起,我们推出了新栏目“学者笔谈”。本栏目将陆续推出一批我校有影响的学者,重点展示他们在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方面的观点和见解、思路和做法及理论和实践,旨在弘扬科学精神,激荡人文情怀,回归学术本位,浓郁学术气象,全面提升交大学术的影响力和传播力。

  ■ 刑罚如双刃剑,用之不得其当,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。要使刑罚运用公正,就须建立法治社会

  ■ 在文明国家,公民人权应当得到充分尊重与保障。保障人权不受非法侵犯,这是法治的本源

  ■ “尊重和保障人权”明确写进新修订《刑事诉讼法》,成为整部法律修订的指导原则,这是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。

  ■ 犯罪是社会矛盾的综合产物,仅靠严惩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,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,更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

  50年代,我出于豫西山区,1975年参军,在东海一座孤岛度过5年军旅生涯。一个偶然的机遇,使我走上了与法治建设密切相关的人生之路。1979年从部队参加地方高考,填报志愿时,正赶上《刑法》和《刑事诉讼法》公布,举国的学法热潮促使我产生了学法的冲动,毅然选择报考政法类院校,并有幸成为该校复校招收的第一批学生,从此我对国家刑事法治建设产生了浓厚兴趣。本科毕业后我继续攻读了法学硕士,1993年又考取武汉大学刑法博士,我的人生就这样和刑事法治有了不解之缘,学习刑法,研究刑法,教授刑法,宣传刑法,实践刑法构成了个人生活的主要内容。在这个过程中,我见证了中国刑事法治建设的从起步到发展,不断进步的过程,并对其中内涵有了较深的领悟与理解。

  筚路蓝缕,快速发展

  中国封建专制社会历史悠久,缺乏现代法治的土壤。新中国成立后,法律缺位又延缓了国家的法治建设进程。再以后的一段时期,法律又遭到随意践踏,中国的法治,特别是刑事法治走向崩溃边缘。

  残酷现实使人们明白一个道理,“刑罚如双刃剑,用之不得其当,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。”治国不可无刑罚,但刑罚滥用也是一种灾难。要使刑罚运用公正,就须建立法治社会。粉碎“四人帮”之后,拔乱反正之初,举国百废待兴,国家高度重视法治建设,并把刑事法治建设当作头等要务,仅用了三年时间,就完成了《刑法》和《刑事诉讼法》的制订工作。1980年初,“两法”正式生效,中国刑事法领域无法可依的混乱局面终告结束。

  虽然我国刑事法治建设起步较晚,但发展速度很快,进步也很快。从立法进程来说,“两法”生效后,随着我国政治、经济、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,立法机关先后又对“两法”多次修改,1997年全面修改刑法,使刑法典条文从192条增加到452条;此后,又先后通过八个刑法修正案,继续进行完善。1996年《刑事诉讼法》全面修订,今年3月14日的全国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再次通过《关于修改《刑事诉讼法》的决定》。该决定全文共110条,对刑诉法修改力度非常之大,不但法条数量由225条增加到290条,而且许多基本制度都有所改动。“两法”修订所体现的新的法治精神又一次引起世人关注。

  保障人权,迈向本源

  按照法律的传统,《刑法》和《刑事诉讼法》主要功能是惩罚犯罪,这也被明确写入法律之中,而对罪犯及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,则不太受重视。现实生活中,有罪推定、超期羁押、刑讯逼供等非法侵权现象屡有发生,在实质正义面前,这些做法被披上了效率、合理的“外衣”。这样做固然可以尽可能多的将犯罪者绳之以法,但同时也可能使无辜者含冤受屈。佘祥林、赵作海等冤假错案的一再出现,人们开始对法律功能进行反思,公民人权价值更加受到重视,国家在保障人权方面承担起更为重要的责任。2004年,“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”正式写入宪法,迄今为止,我国已经加入包括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》在内的25项国际人权公约。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一样,当然成为刑事法治不可或缺的基本内容。

  1980年以来 我国刑法的修订过程,就主要表现为一个不断加重惩罚犯罪力度的过程。大量增设新罪,诸如恶意欠薪、扒窃、醉驾、非法出售、获取公民个人住息、恶意透支等众多违法行为都被规定为犯罪,不仅降低了入罪门槛,提高法定刑幅度,还保留了死刑刑种,增设单位犯罪,放宽累犯条件等,这些都体现出明显的加重惩罚的色彩。

  1997年之后,人权保障的内容也开始出现在刑法条文中,例如罪刑法定原则写入刑法,坚持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,废除有罪类推制度,明确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,分解流氓、投机倒把等“口袋罪”罪名等,这些均体现了限制司法擅断,保障公民人权的法治精神。

  《刑事诉讼法》的两次修订也是朝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方向发展。今年最新的修订,在这方面表现得更加明显。新的刑诉法对于严重犯罪规定了较为严厉的诉讼程序,例如,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、特别重大贿赂犯罪,必要时,允许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;对涉嫌犯重罪的,或者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,再次涉嫌犯罪的人,要求必须予以逮捕;拘留涉嫌危害国家安全、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,司法机关可以不通知家属;重大、复杂案件的传讯时间限制由12小时提高到24小时;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、重大的贪污、贿赂犯罪案件等重大犯罪案件,司法机关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;对于不能到案接受侦查、接受审判的贪污贿赂、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规定了追缴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,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。

  另一方面,新的刑诉法又规定了很多保障诉讼当事人,特别是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人权的内容。主要有:第一,将“尊重和保障人权”明确写入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条,成为整个刑事诉讼法修订的指导原则。第二,明显加强对辩护权的保障。最重要之处是将律师介入案件辩护的时间,由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开始侦查阶段。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,就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。律师持合法手续会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关押机关必须在48小时安排会见。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时不被监听。社会弱势群体还可通过国家法律援助机构获得辩护帮助。这些规定既有利于律师辩护职能的发挥,也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等现象的发生。第三,规定检察机关承担公诉案件有罪证据的举证义务,并明确司法机关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认其罪。第四,禁止司法机关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,并对非法证据规定了详细的排除规则和程序。第五,侦查人员对被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,只能在看守所内进行,要保证讯问对象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,并要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。第五,规定证人出庭制度。如果证人证言遭到异议,法院可以要求证人出庭作证;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,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(被告人的配偶、父母、子女除外);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,法院还可以给予相应处罚。第六,强调上诉不加刑,明确禁止二审法院借助发回重审的方式对上诉人变相加刑。第七,倡导无罪推定精神,未经法院依法判决,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。如果不能证明犯罪成立,司法机关必须作出无罪决定。这些规定,无不体现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精神。法律的人权保障功能不断加强,是我国刑事法治不断取得进步的显著标志。

  宽严相济,日趋完善

  传统刑法以打击犯罪为主要目的,重刑主义色彩还十分明显,“从重从快”成为我们熟知的法律适用方法。然而实践证明,一味搞严打活动,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治安与稳定问题,犯罪是社会矛盾综合作用的产物,只有靠多元综合治理的手段才能解决。正是基于这种新的理解和认识,进入新的世纪以后,党和国家及时提出了“宽严相济”的刑事政策,成为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指导思想。新近的《刑法》、《刑事诉讼法》的修订就充分贯彻了这一政策。

  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一改此前历次刑法修正案一味强调重刑的立法倾向,规定了许多从宽处罚的内容。例如,取消了13个罪名的死刑,对未成年人、已满75周岁的老人,孕妇等特殊群体规定了更轻的刑罚处罚措施,将“坦白从宽”上升为法定的量刑情节等等。新修订的《刑事诉讼法》也充分体现了“宽严相济”的精神。例如,严重危害社会案件的诉讼程序规定明显严于轻微犯罪。在逮捕条件、拘留通知家庭、监视居住场所、律师保密义务、技术侦查措施等规定方面,也均表现出重罪从严、轻罪从宽的特点。在这次修订案中,专章规定的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”,根据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情况,从更有利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利益出发,规定了一整套较成人案件更为宽松的诉讼程序。特别是增加了对犯罪未成年人“附条件不起诉”和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。与此相联系,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中也增加了对犯罪未成年人免除“前科”报告义务的规定。这些规定,都是为了给失足未成年人提供更为宽松、适宜的诉讼和今后的成长环境。新增加的“刑事和解”程序,允许轻罪和解,限制重罪和解,这也体现了宽严有别的要求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,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

  强化刑法积极保护社会功能

  社会公众当然希望已有的犯罪都能得到公正地惩罚,但他们更关心的是自身的合法利益,在未来如何能不受到非法侵犯,这就要求刑事法治必须具备预防不法侵害的功能。新修订的《刑法》、《刑事诉讼法》在这方面多有体现。例如,改革我国非监禁刑的执行制度,对于管制、缓刑、假释的非监禁罪犯,明确规定必须进行社区矫正,以期通过借助社会力量对这些罪犯进行监督和改造。允许司法机关在必要时,对这些罪犯或者被取保候审者下达“禁止令”,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、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,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,以免其再次危害社会。对于被判决死缓的特定罪犯,法院有权决定对其限制减刑,使其以后再被减刑后,实际所服刑期不低于25年;对于严重的犯罪者,禁止适用假释程序;对罪犯适用缓刑、假释程序时,必须考虑对其对社区的影响。证人如果遇到危险,国家有义务提供安全保护;对于已经实施严重危害行为,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,如果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,司法机关有权予以强制医疗,这一系列规定主要是着眼于防止这些人继续危害社会。刑事法律的预防和保护功能不断加强,使我们的生活更有保障。

  我国刑事法治通过不断的修订、完善,发展进步。作为一个从事法学教育与研究的学者,我不仅是这一过程的见证者、亲历者,也是这一过程的参与者。我通过自己的学术研究为法治建设出谋划策,如遏制酷刑对策、刑罚制度改革、死刑程序完善等,都直接为法治建设提供意见和建议。通过长期从事法学教育,为国家培养法律专业人才;通过给司法机关提供咨询服务,服务于司法实践。我希望通过几代人不懈的努力,国家能够尽快实现现代法治社会的目标。

  学者小传

  张绍谦,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、博士生导师、刑法学学科带头人,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,全国优秀教师。

  张绍谦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、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、上海市刑法学会研究会副总干事,研究领域为刑法学和犯罪学。张绍谦教授2003年到上海交大任教,十分重视本科教学,坚持每年给本科生上专业课程,严谨的作风与生动的教学受到同学们广泛好评。有学生这样描述他:“为保证连续授课的质量,张老师总是带着金嗓子喉宝给我们上课。”2006年他以最高票当选交大“最受学生欢迎的教师”;2011年,他再次获此殊荣;自2008年凯原法学院设立“最受学生欢迎教师奖”以来,他年年获得此奖,迄今已蝉联4届,为人才培养和法学教育改革辛勤耕耘。

  张绍谦教授致力于人才培养、学术创新、实践探索。撰写多篇学术论文,主持2项国家社科规划项目,其译著《法律中的因果关系》于2009年获教育部人文和社会科学优秀研究成果三等奖。张绍谦教授受聘担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特邀研究员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徐汇等6个区人民检察院的业务咨询专家等职,为加大院校对社会服务力度,扩大上海交大法学专业在社会的影响力作出了积极贡献。